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新闻详情

【聚焦】美联航事件:不谈种族歧视,只谈法律维权

法治社会的一大特点就是,纷繁复杂的社会事件最终总能规约为法律事件,总能在法律的框架之下进行分析和解决。



北美东部时间4月9日下午,一名亚裔乘客被芝加哥机场的3名安保警员从即将起飞的美联航航班上强行拖走。过程中,这名亚裔乘客眼镜脱落、满脸鲜血且不断抗议。据悉,这架航班的旅客在登机后被告知,由于机票超售将有四位旅客必须下机。这位亚裔乘客被美联航选中后,以自己是医生、第二天需要出诊为由拒绝下机,从而招致警察的介入执法。


截至目前,美联航的CEO已经向亚裔乘客致歉,一名涉事警员也已经被停职调查。如果再结合该亚裔乘客很快就被重新带回原座,并未错过该次航班,那么这起事件似乎已经得到妥善解决。出人意料的是,这件事非但没有平息,而且还同时在太平洋两岸的中美两国网络上引发舆论狂潮。甚至有人在白宫请愿网站上发起签名,要求美国联邦政府对该事件展开调查。


法治社会的一大特点就是,纷繁复杂的社会事件最终总能规约为法律事件,总能在法律的框架之下进行分析和解决。美联航事件也不例外。对整个事件的解读,如果偏离了美国的相关法律背景,除了会堕入各种阴谋论泥潭无法自拔外,对于该名亚裔乘客的权利保障或者对于解决北美普遍存在的超售机票、强制下机现象很难有多少实质性建树。


乘客购买机票,就意味着乘客与航空公司之间订立了运输合同。航空公司有义务在约定的时间、约定的地点、用约定的航班将乘客运往约定的地点。因此,一旦乘客完成付款特别是已经被允许登上飞机,那么航空公司放弃承运义务显然是典型的违约行为。此处存在一个流传甚广的法律误解是:只要乘客买了票,航空公司就必须要承运;只要乘客登上了飞机,机组就没有任何权力要求其下机。其实这种逻辑不仅在中国是不成立的,在美国的法律中同样得不到支持。


在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中,义务跟权利一样,都是存在位阶和效力差异的。承运是合同义务,但这种义务的效力和位阶并不高,远达不到“不可撼动、不可挑战”的程度。如果美联航拒绝承运,那么其只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可。特别是考虑到美国法律允许航空公司超售,如果不允许美联航对部分乘客“拒载”,客观上必将导致整个航班“超载”,从而极大的危及飞行安全和公共安全。911事件后,美国颁行的《航空安全法》更是规定乘客登机后必须服从机长的管理和命令,机长有权让任何乘客离开飞机。


尽管如此,当飞机超售导致超员时让谁离开、如何离开仍然是一个可以在不同层面进行探讨的问题。此次美联航事件中,亚裔乘客因为最终并未被强制带下飞机,因此航空公司并不需要对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在整个过程中,由于其遭受了人身损害,那么他当然有权向有关的侵权责任主体进行诉讼索赔。根据美国交通部关于超卖的相关条款,航空公司对于超卖的座位需要乘客离开的,最高补偿不超过1350美元。不过,如果这名亚裔乘客选择提起人身损害之诉,赔偿数额将远超于此。


当然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方的过错大小。身体损害是亚裔乘客的自残行为导致还是警方的暴力执法造成?机组人员向机场警方求助时是否如实报告了事情经过?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调查、厘清。不论如何,有了中美两个超级大国的舆论加持,再加上美国向来胃口超大的陪审团协助,如果这名亚裔乘客以人身损害为由起诉维权,很可能将获得一笔不菲的赔偿。